近期令全城市民嘩然震驚的一則新聞,就是傳媒大享黎智英坐牢期間,獲法官判為可予1000萬元保釋金保釋外出,這位美國在港代理人和總舵手,就此可回家享清福,而判黎保釋的竟然是獲特首推薦為「國安法指定」高院李運騰法官。

這是「國安法」推出以來,權威性受到最大打擊,黎智英去年訪美時受到政界多位高層接見,和副總統彭斯稱之為「英雄」,當他被拘捕時,國務卿蓬佩奥立即發聲施壓要求特區政府放人,甚至英國外交部都發言,要求港府立即釋放,可見黎智英名重英美等國,絕非等閒之輩。

香港過去已有多位暴徒和議員,趁保釋期間潛離本港逃亡海外,並立即申請外國庇護,難道李法官視而不見,不知不覺。

香港社會近期高呼「司法改革」刻不容緩,我亦曾多次為文,引用法律界權威人士和前任法官言論,指出司法界種種不良現象,已破壞過往司法界享有崇高聲譽,亦令市民失去對司法公正公義的信心。

而這次黎智英獲保釋,事件性質更加嚴重,因為這是違反國安法第42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的,不准予保釋」。如果按國安法的規定,「不是可遵行可不遵行」,而是「必須遵行」,因為這是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全國性法律,具有凌駕性地位。

即使作為一個小市民都明白的法律道理,難道李法官就不懂,我知道法官是人不是神,市民可以就法庭判案提出個人意見,所以要伸張正義和發表意見。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