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愛詩詳釋四名立法議員DQ原因

指出基本法至今仍被人誤解誤傳

…………………………………………………………

近期最熱門新聞,首推四名立法議員楊岳橋、郭榮鏗與郭家麒及梁繼昌被撤銷議員資格,其後19名反對派議員宣佈總辭,事件不僅在香港造成軒然大波,亦引起國際社會注意,英美两國均發聲明表示關注事件發展。

實施一國兩制的確是非常艱巨任務,因為沒有任何國家和歷史實例可以借鏡,基於中港两地文化,歷史,法律体制和法律語言文字不同,有爭拗和誤解在所難免。但有一項前題是放諸四海皆準,就是「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是不容侵犯和分割」。

在這次訪問中,獲梁愛詩贈两本書,分别為「中國憲法和基本法及相關法律文件」,及「飛鴻踏雪 - 紀念香港基本法實踐20年」,(2017年出版個人著作),两本書內容對寫這篇訪問文章均有極大幫助,而「飛鴻踏雪」提及香港問題的複雜性,以及基本法未完善之處,須由人大釋法原由亦有詳盡說明。

我看完這两本書後,慨嘆香港市民有多少人暸解基本法立法的過程和初心,部份存有不良居心的政客、法律界和意見領袖對「基本法」蓄意錯誤解釋和誤導市民,包括此次議員被撤銷職務,並非反對派所說,中央不兌現「一國两制」的承諾,肆意滥用僭建于《基本法》上的權力,剝奪香港原有的核心價值,其實人大常委会这次决定,都是有法可依、有理可據,以下是訪問內容:

人大常委会憑甚麼決定四名立法会議員喪失資格?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構,按憲法第三十一條負责制定香港特區的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它的常設機關,按憲法第六十七條,負责監督憲法的實施。按照憲法第五十二條和五十四條, 中國公民在维護國家统一和全國民族團结的義務和维護國家安全的義務,這些義務在《基本法》第104條和《港區國安法》體现出來。人大常委會上述决定,清楚地列明它有上述的法律依據。

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指出,因宣揚或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的主權、尋求外國勢力干預特區事務、或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爲的立法會議員,是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根據人大常委會在2016年1年1月7日作出關於《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和《港區國安法》第六條,因宣場或支持“港獨” 主張,拒绝承認國家对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成境外勢力干预香港事務,或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都不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要求和條件。」

大家有目共睹,上述四人屢次拒绝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主權,走去外國遊說制裁香港及官員,損害香港和國家利益,慫恿並给予外國有干預香港事務的藉口。在原定去年第七屈立法會選舉報名時,經選舉主任依法認定他們四人有這些行為,因而被取消議員資格,完全是咎由自取。

有些人辯說行政長官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沒有法律依據,也不符合程序,並指是錯誤的,我認為這個說法不對。今年5月28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决定》,便是作為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和負责制定香港特區制度的機構,它有責任維護「一國兩制」在港實施,解决香港自己不能解決的問题。原本《基本法》第七十九(七)條己有立法會議员因發假誓失去議席的規定,但因長期議會內反对派持在超过1/3的議席而等同虛設。因此為使《基本法》第104條能實施,人大常委會有责任作出這個補充决定。記得鄧小平先生便說過:

“切不要以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來管,中央一點都不管,就萬事大吉了。這是不行的,這種想法不實際。中央確實是不干预特别行政區的具体事務的,也不需要干预。但是,特别行政區是不是也會發生危害國家根本利益的事情呢?難道就不會出现嗎?那個時候,北京過問不過問?難道香港就不會出现损害香港根本利益的事情?能够設想香港就没有干擾,没有破壞力量嗎?我看没有這種自我安慰的根據。如果中央把什麽權力都放棄了,就可能會出现一些混亂,损害香港的利益。. . .”

近年中央领導人便看到「一國兩制」有變形、走樣的趨勢,如果在制度上不走回正軌,越走越遠時怎麽辦? 事實上中央的领導在特區建設的初期,都是採取較容忍的態度,儘管有些事情的發展不大如意,也沒有馬上採取嚴厲的措施,例如居港權、法輪功、莊豐源、政改、國教問题等,相信随着市民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理解和制度的建立和發展,香港的問题能夠自我糾正,使《基本法》的落實能更符合中央对特區的基本政策和初心。近年事態的發展,讓我看到原來許多人對基本法仍然充滿誤解和被扭曲,變為衝擊中央政府、衝擊特区政府的行為等種種現象,中央政府不能不出手為香港解决間题,這亦實在令人痛心和失望。

為什麼香港獨立(港獨) 不可行?

香港獨立是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另建立一個國家。在法律上,它違反憲法,基本法和其他法律。

(1)基本法的序言說明,特區設立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

(2) 基本法第一條開宗名義地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23條要求「特區政府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

(3) 憲法第52條規定,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族人民團結的義務;第54條規定,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4)「國家安全法」第11條說明,中國的主權個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和台灣同胞在內的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一個國家的形成,是同一血緣、語言、文化和歷史,把一個民族凝聚起來,香港居民的祖先絕大部份是來自中國,98%港人是中華民族,英國承認雙重國籍,因此回歸前大部份香港居民保留中國國籍,中國文化有上下5000年的歷史,我們的經濟命脈和內地緊密相連,這些聯繫是沒有辦法切割,況且香港根本沒有防衛的軍力,在實際上,是沒有成立一個獨立國家的條件。

什麼是「民族自決」?

「民族自決」簡單來說,就是讓被殖民地或其他形式外來統治或外國佔領的人民、國家或地區,在沒有外部壓迫或干擾的情況下,可以自由地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1960年12月,聯合國通過<關於准許殖民地國家及民族獨立自主宣言>,在1961年,聯合國成立了<非殖文化特別委員會>,中國於1972年致函<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聲明香港和澳門是被英國及葡萄牙當局佔領的中國土地的一部份,解決香港澳門問題完全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問題,根本不屬於通常列為殖民地範疇,最終聯合國大會投票以99要贊成五票反對,同意中國的意見,決議把香港和澳在殖民地名單中剔除,因此香港的主權屬於中國是無可置疑。

有人認為香港獨立和民族自決,雖然是法律和事實都不容許,但基本法給他們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包括、思想、信念、意見發表自由,談論或提倡港獨和民族自決,是市民的基本權利,不過這些權力的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和義務,政府得為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依法予以合理的限制 ,聨合國大會第1514号决議也聲明 “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個國家的團結和破壞其領土完整的企圖都是與聯合國憲章的目的和原則相違背的”。港獨或民族自決者既然不合法, 倡議者會用種種不合法的手段去爭取,甚至使用武力、暴力同其他嚴重的違法行為,損害社會安寧和國家安全,影響中央和特區關係,阻礙香港的正常發展。

有人認為達至港獨,可以提出修改基本法,便可合法地爭取,但是基本法第159條規定,「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政策相抵觸」。不論是在2047年前或後,「一個中國」是國家的基本政策方針,絕對不能修改,主權是國家一個絕對不能妥協的議題。

妳認為港人對两制的不同有足夠的認識嗎?

毫無疑問,基於兩制的不同,初時對基本法掌握不夠,尤其是香港原有法律移植自英國,在殖民地教育下,對國家意識淺薄,對國家制度認識不夠,加以香港法律界對原有法制有優越感,只按普通法原則解釋法律。本來普通法的優勢是它的靈活性,亦尊重立法原意,随着案例的發展和五次人大釋法,法律界應該越來越对它認識更深入。靜態的基本法與動態的普通法結合起來,讓我們的法律制度,得以茁壯成長。可惜有部份人只管保全原有法律制度不變,拒絕接受或正確解讀基本法下的新規定,例如「一國兩制」、香港的法律地位、中央和特區的關係、中央的權力、中央在特區政制發展的角色、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權等等,實質是拒絕接受回歸的事實,窒碍了新的法制顺利發展,許多時的爭議由此引起。

香港在執行落實基本法方面是否有可改善之處?

即使直至目前,香港仍有很多人對「基本法」內容認識不足,也有人故意誤導市民,這便造成社會上很多誤解、矛盾、衝突和混亂的原因。

過往凡涉及中國的事宜,例如一地两檢,國民教育,23條立法,政改方案,港珠澳大橋興建,反對派便藉此大造文章,有時甚至將問題抹黑和妖魔化,和藉機製造反中仇中氛圍。

所以今後在落實基本法,必須從制度上「立規明矩」,返回正軌,做到不走樣、不變形。香港回歸超過二十三年,我認為憲法和基本法應該纳入正規課程,讓市民從小便認識國家和特區的憲制,加强國情教育,使他們有國家和民族的認同,对國民身份的認受,讓香港融入國家的管治而不失其獨特之處,那才是真真正正的回歸。

在訪談中,梁愛詩多次提及中央是真心誠意推行「一國两制」,香港可以繼續行穩致遠,安定繁榮下去,只因中央不忍看見香港亂,政客把焦點從政策、法律、民意轉移到政治鬥爭,以及見到反對派以拉布癱瘓政府運作為目的,和攬炒派勾結外國勢力擾亂民心破壞香港的穩定和中央的管治,所以人大於法、於理、於情做出正確決定,都是出於愛護香港之心,希望廣大市民能夠予以理解和支持,令香港再次成為燦爛輝煌的東方之珠。

(2020年11月15日)